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2、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即没有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债权。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冲突问题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我国法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主张满足自己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笔者认为,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已趋向摈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如德国等,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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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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