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是行政附带民事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0:55:44 498 人看过

并非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界定,不应任意扩大,否则不但达不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相反还会拖延行政案件的审理,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结,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围内:

1、不服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案,如土地确权裁决案。甲、乙双方对有争议,经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乙则就对甲提起民事诉讼,人院可一并处理。

2、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甲在某处建房,乙得知后认为影响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诉讼,甲则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3、不服侵权赔偿裁决案。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而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或对未作出民事赔偿方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

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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