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下班时间长短无关,但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和送达结果等步骤。
工伤与下班时间长短无关,且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当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构成工伤。
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认职工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职工的基本信息、受伤时间、受伤部位或者导致残疾的原因、医疗救治信息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工伤预防设施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医疗救治,并作出医疗诊断。必要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救治证明。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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