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时如何考虑抢夺罪的情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3:00:18 245 人看过

抢夺罪按下列标准量刑:

一、抢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国刑法中抢夺罪合理性之检讨

两大法系对于抢夺行为近乎一致地处理方式,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将抢夺行为独立成罪是否合理必要。我国刑法中设立抢夺罪应当说是建国初期借鉴前苏联刑法的产物,然而,抢夺罪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却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始终困挠着抢夺罪的适用。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盗窃罪中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而抢夺罪中的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或者使其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夺取财物,并且行为人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事实上,我国刑法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是以侵害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而实际上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已经发现仍然以盗窃行为定性;如果侵害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晓,而实际上后者根本没有觉察,也不影响抢夺行为的性质。这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来厘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难说就是公正合理的。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对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差别在理论上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细分析不免觉察其中疑窦丛生。一些学者认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即被害人;而抢夺罪中所谓夺的暴力则是针对财物本身,因而它们的行为表现形式是根本不同。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抢劫罪与抢夺罪两罪中的行为人都使用了一定的力,但抢夺罪中所使用的力是强力,目的是管理或控制被害人的财物,而抢劫罪中所使用的力是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然而,以有形力作用对象的不同,将抢夺与抢劫区分开来,在实践中可能是难以把握的,事实上,有形力直接作用人身与有形力通过财物作用于人身在本质上并无很大差异。而以力的程度即以强力与暴力将抢夺与抢劫分界,也不免有失妥当的,夺取行为在很多情况是很难精确界定是强力还是暴力,强力与暴力之间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这种观点也是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的。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抢夺罪在操作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惑,那么解决抢夺问题的出路在何方呢?在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刑法理论与规定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在中国刑法中将抢夺罪分解,一部分归入盗窃罪,另一部分纳入抢劫罪。第一,拆解抢夺罪,不会放纵实践中发生的抢夺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抢夺行为,笔者主张,在一般情况下,若是行为人仅仅是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疏忽,而夺取财物的就认定为盗窃罪。若是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所抵抗,不管抵抗的强度多么微小,或者行为人利用工具夺取财物,也认定为抢劫罪。这样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最后显然要以抢劫罪定性,这一条款可以成为引导法官正确司法的一个明示性条文,也不会导致对此条款争议纷纷,观点不一。第二,拆解抢夺罪,在量刑上不会造成罪刑失衡。根据我国97年修订刑法典,盗窃罪共有4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抢夺罪共有3个量刑幅度,与盗窃罪的前3个量刑幅度刚好重合,所以对某些抢夺行为以盗窃罪论处,不会导致量刑畸轻。而另一方面,刑法典中对抢劫罪共规定了2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情节一般的抢夺行为可在裁量余地较大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在第二量刑幅度内处理,因此,对某些抢夺行为以抢劫罪论处,也不会导致量刑畸重。第三,拆解抢夺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司法操作,节约司法资源。前面已作过详细分析,司法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往往在盗窃罪还是抢夺罪或者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之间无所适从,将抢夺罪分解,可以使得司法操作过程简便清晰,不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去界定取得财物的行为究竟是盗窃罪、抢夺罪还是抢劫罪。第四,拆解抢夺罪,与我国公民朴素的法律观念相契合。在我国大多数公民的意识中,作为自然犯的盗窃罪、抢劫罪根深蒂固,抢夺罪对于他们来说是陌生遥远的。在日常生活中,一行为人若从被害人手里或身上夺取财物,而后逃之夭夭,人们总会发出有人打劫或者抓小偷之类的呼喊,而不会说有人抢夺或抓抢夺犯。所以在中国刑法中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不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茫然不知所措的混乱。第五,拆解抢夺罪,符合历史潮流。目前,放眼世界,在刑法典中保留抢夺罪的国家屈指可数。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在国际范围内,刑事立法将抢夺财物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的国家和地区仅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均没有规定抢夺罪,分解抢夺罪有利于中国的刑法同世界接轨,有利于中国刑法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对话。

参考文献:

[1]程红。刑法第267条第2款评析[A].单长宗。新刑法研究与适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61.

[2]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40.

[3]欧阳涛。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41.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5]赵秉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6]高铭暄。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898.[7]马克昌。刑法学全书[C].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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