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要素会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显然是对司法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干扰,特别是在后期如果造成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必然会导致司法判决的错误,也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案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相关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要件来进行认定。
-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94人看过
-
研究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
180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与客体?
333人看过
-
有关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453人看过
-
刑法对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305人看过
-
犯罪构成要件:伪造证据罪
280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构成伪造证据罪的诉讼代理人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23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在刑事诉讼中,客观表现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
伪造证据罪诉讼代理人能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9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本罪是直接故意的。
-
伪造证据罪分辨不清是否构成一审诉讼代理人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21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符合下列要求即可确定: 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是在刑事诉讼中,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伪造证据。
-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构成伪造证据还是伪造证据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1一般来说,伪造证据不是虚假诉讼。但是,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非法动机和目的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解的,是虚假诉讼。
-
法律规定伪造证据罪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5《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