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02:46 187 人看过

(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

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私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

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因此,该项调整不仅有助于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也有助

于减轻基层负担。

3.综合表的调整

综合表按非矿山和矿山两类基层企业所填A表,分别综合为《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和《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

相对于原来的综合表,主要调整了以下两点:

(1)调整原综合表的部门分组为行业分组,有利于长期稳定地得到可比性好的统计数据。由于“部门”的划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受机构变动影响很大,因此部门分组是一种很不稳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径统计的非标准分

组。行业分组是一种不受机构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在国家和各部委的正规统计中,几乎全部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级标准分组。因此,伤亡事故统计也应以行业分组为其标准分组。

(2)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采用相同的经济类型(所有制性质)分组,以保证填报范围的一致,但其行业分组不同,以适用于不同的考核需要。

B1表、B2表是劳动部门对非矿山、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

4.关于不同事故类别分类的调整

原于1954年公布的事故类别分类包括:(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刺割;

(10)扭伤;

(11)高处坠落;

(12)倒塌;

(13)土石倒塌;

(14)冒顶片帮;(

15)透水;

(16)放炮;

(17)火药爆炸;

(18)瓦斯爆炸;

(19)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

(20)其他爆炸;

(21)中毒和窒息;

(22)其他伤害。也由于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次调整前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已经数次做了修正,其分类中减少了“刺割”、“

扭伤”和“土石倒塌”,并将原“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变更为“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两项指标,“倒塌”改为“坍塌”。在这次调整中,为适应企业发展的新情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又做了局部调整,主要有:

(1)“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不单列,并入“其他爆炸”中;(2)“瓦斯爆炸”改为“瓦斯煤尘爆炸”;(3)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一项分类。

以上调整是实事求是,必要的。今后新的分类标准将以此为基础制订。

5.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的职工伤亡统计

在前述基层表和非矿山、矿山两种综合表中,均包括因锅炉爆炸和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在事故分类中列入“其他爆炸”),不再另设锅炉和压力容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照常填报,

用于具体分析设备事故给人员造成的伤害,此表不作为企业职工伤亡的常规统计。企业在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时,要确保相应数据的一致性。

6.关于综合报告

在B1、B2两表的基础上,设计出包括所有企业在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C表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综合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分析月(年)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年)报告”三种(四张)表。这三种表的宾栏

与A、B1、B2表基本相同,只在综合报告中增列了“平均职工人数”、“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三项指标;其甲栏分组包括了B1、B2表两表的主要分组,其各项分组数据等于B1、B2表相应分组数据之和。C表是各级劳动部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内伤亡事故情

况的统计报告的参考表式。

7.关于伤亡事故的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即统计报表的报送按行政区划而不是按隶属关系来进行;统计数据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辖区内全部企业的数据。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各级企业主管单位和所有企业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地区考核工作。

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伤亡事故考核分级进行,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部门考核,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统计的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次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的类别、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非矿山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另外制发供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发布用的参考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

2.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等独立核算企业。

3.填报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矿山、矿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对于“厂中有矿、矿中有厂”、“全民中有集体、集体中有全民”等企业内含有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如果企业内的企业本身是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则按

本身所属性质单独填报A表,非独立核算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A表。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核定的为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底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隧道掘进企业按矿山企业填报。劳改、劳教生产单位一

律要填报本表。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1表)由非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B2表)由矿山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填报。在所辖范围内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综合表都

要按时填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告》(C表)是否报上一级劳动部门,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报表的制订、实施和报送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由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订,劳动部组织实施。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中央直属企业、省(区、市)属企业、地(市)属企业向当地县(区:含县级市)劳动部门填报A表;县(区)属及以下企业报送主管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出B1、B2两表后,送至当地劳动部门,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A表

各级劳动部门应分别汇出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伤亡事故的B1表、B2表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汇出相应的C表报至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3)劳动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A表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为B1、B2表后送同级劳动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A表汇总为B1、B2表后报送劳动部(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

位由劳动部确定和调整)。

企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数字。

5.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劳动部,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劳动部。12月报表免报。

省以下各级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7.其他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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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即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填报工伤死亡报告,提请工伤认定。发生死亡事故,劳动监察、安全管理、公安监察会介入调查,确定责任,待工伤认定后进行后续事务流程。2、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部门才会受理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费用。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3、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属进行协商,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一、工伤死亡如何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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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避免企业和职工在伤亡事故中承担过多责任?
    企业责任1、企业有为其职工无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3、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海安:企业破产让职工知情7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破产企业xx轧花有限公司召开破产情况职工通报会,这一举措在该县破产工作中还是第一次。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一项法定程序,但对应否召开会议将破产有关情况通报给职工一直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情绪又难以控制,开得不好容易引火烧身,甚至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海安法院在审理xx轧花有限公司破产案时认为,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债权人,尽管与外部债权人有所不同,但他们同样属于债权人的范畴,理应享有破产知情权。只要采取得当措施,取得职工信任,绝大部分职工就能接受破产这一现实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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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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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如何去申报工伤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9
      1、先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最新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7
      事故类别:按国家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热、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
    • 工伤事故报告后,企业或者个人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如何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1、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2、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
    • 企业职工事故伤亡的鉴定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 企业职工意外死亡处理办法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0
      员工意外死亡的处理办法是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不属于工伤但员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则由其遗属去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且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个人社保账户中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