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事故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和判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1:35:15 269 人看过

危险物品肇事罪和自然事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即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此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其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人为因素的介入,是否是自然引起的。

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与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发生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生产生活安全所致。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发生,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有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

根据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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