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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