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期间发生凶案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7:00:53 382 人看过

1、房屋承租期间发生凶案

2015年5月,田某将其位于通州区台湖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出租给张某,此后,张某父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9月,张某之父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后田某将租客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2万元,田某认为张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后其父翻越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张某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房屋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非正常死亡,租房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致。如果房屋成为“凶宅”系租房人的主观过错导致,诸如租房人在房屋内自杀、租房人在房屋内杀死他人,那么租房人要承担房屋贬值的责任。但如果“凶宅”成因与租房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租住者被他人杀害,便属于租住者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这种租住者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少。此外,如果租住者隐瞒了房屋实际租住情况,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一、房屋所有人有什么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出租人的基本权利:

(1)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3)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地产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4)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地产结构用途、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达三个月以上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关责任;

(5)租赁期限届满而双方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地产;

(6)出租人转让房地产,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受让人必须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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