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的证据的方面判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52:16 380 人看过

新的证据应该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或才认识到的证据,也就是说,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所不知道或没有认识到的证据。这类新的证据应包括: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的证据;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认识到的证据;3、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证据。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何确定当事提交的是否是新的证据,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可能明知该证据已经存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交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措手不及或为补救举证期限内的失误,谎称是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也可能有的当事人历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问题,虽然知道该事物的存在,但未认识到应该作为证据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意识到该证据,才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这些情况,能否按新的证据对待,本人认为,应郑重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否知道,应当知道该证据或者是否应当认识到该证据进行审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从一般常理上进行判断。

如果在本地区一般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都能认识到哪些材料和事物应当作为证据提交,而当一事人却推说自己在举证期内不知道或没有认识到,明显不合常理,对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的证据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2、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社会阅历等方面判断。

一般文化程序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广的人,对事物的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也相对较高,这一类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知道或应当认识到应提供哪些证据,哪些材料应作为证据。对于这类当事人明显应当知道或应当认识到的证据,其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向人民法院提交,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3、从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判断。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本身是专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知识比较全面,除特殊情况外,不会有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未认识到的证据。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以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从未认识到为理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4、从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上是否有明确要求进行判断。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已经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已提醒了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内容,当事人还推说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未认识到,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般也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形成的证据来说,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还未形成,当事人不可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当然应作为新的证据对待,但值得指出的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证据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收集到的证据,两者应当区别开来,前者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该证据还不存在,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而后者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只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收集到的证据。

《规定》中规定的第二方面新的证据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与第一方面新的证据相比较,相同点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期限一样,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明知应当提交,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其形成的条件一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明确了该证据的种类、形式、证明内容;二是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三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提供。三项应当同时具备。但是这里对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客观原因未作具体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提出的是否属于《规定》所讲的客观原因,是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是新的证据的关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5: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诉讼代理相关文章
  •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对司法人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必须在大脑中挑选、加工、处理。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行,不断深化和提高。从这一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判断个别证
    2023-04-21
    89人看过
  • 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程序
    第一,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科学知识的人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它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科学性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科学知识构成了司法鉴定的基础,这正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根本区别。鉴定结论虽以科学为根据,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科学判决,可以无条件地作为审判的基础。因为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外,还具有法律性。“科学结论要经过不断的修正,而法律则是必须最终快速解决争端。”科学认识的正确与否经过时间的“过滤”,一般会得到解决,但以科学认识为基础的科学结论则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复杂性所在,也使得对它的审查判断成为必要。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展示。在诉讼证明中,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证据的证明价值却无法根据经验或
    2023-04-21
    389人看过
  •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
    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
    2023-03-17
    409人看过
  • 浅谈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确实性,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结论打下基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常;2、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3、审查判断每一证据材料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是否造成证据丢失。在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时,还有一个具体方法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具体方法:1、甄别法。即审查鉴别的意思。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个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筛选。2、比较法
    2023-02-19
    115人看过
  • 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含义及特征我们所说的刑事诉讼证据它实际包含着两方面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资料。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含有据以认定事实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资料,是指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可以获得的内容。前者是证据的外部形态,后者是证据的实质内容。比如证人证言,提供证言的证人便是证据方法,而证人所陈述内容则是证据资料。同理,作为证据的物品便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而所得知的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则是证据资料。可见,证据总是证据方法的形式与证据资料的内容相统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明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理论界一般对证据定义为能够证
    2023-03-16
    265人看过
  • 对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因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1、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3、对视听资料证据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4、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鉴定结论,
    2023-04-22
    319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诉讼代理
    相关咨询
    • 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8-12
      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2)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
    • 什么是证据,从哪几个方面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03
      证据合法性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取得方式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
    •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0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0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审查判断物证注意哪些方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0
      审查判断物证一般采用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等方法,重点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刀、棒)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