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什么不同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08:31:24 429 人看过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反纪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任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请求的公民,或者是向司法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公民,若是遭受到国家机关职员的报复,那么被报复者若是能够掌握该职员实施报复行为的具体的证据,也能拿出证明自己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那么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控告该公职人员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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