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40:57 369 人看过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几年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发案看,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特别是私设小金库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59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按60岁正常退休推算,90年代以来查处的职务经济犯罪分子主要是30、40年代初出生的一批人。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想通过拥有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

39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生,70年末80年代初上大学,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主要是在干部选拨,任用方面有问题。

26岁现象也有四个特点:一是踏上岗位不长,刚拥有一点权。出生主要集中60年代末,70年代及80年代初。二是既有贪利型职务犯罪,也有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贪污、挪用多,数额大,胆子大,无所顾忌。三是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企业。四是有不少是破格提拨,重点培养领导干部,后备干部。

5、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在计划经济年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的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现在表现多为主动性,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认为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过去没捞,现在抓紧捞。

6、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这一趋向主要表现在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管理层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

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此种腐败以权力为基础,以金钱为目标,往往是家庭成员多人参与,成为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色情腐败也严重。

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和表现形式:一是集体截留,设小金库;二是集体造假,有福同享;三是集体敲诈,坐地分赃;四是集体走私,相互勾结;五是集体卖官,权力出租。

以单位名义、集体讨论或一哥个人决定实施犯罪的这种单位职务经济犯罪增多。主要原因是自以为为单位办事没事。其实从我办的案子来看,为单位办事被抓是最不合算的。举杨某案。

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主要出现在一些领导班子、一些权力部门和一些与权力部门密切相关的企业中。这种带有群体性的腐败行为,被揭露出来的也屡见不鲜。

7、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案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

8、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

9、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其中尤其国企疑犯为甚,构成当前职务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政府相当重视,因而,在这里重点分析一下。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

10、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后,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实施反侦查伎俩,千方百计对抗查处,逃避打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方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对要害罪证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检察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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