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出23条规定。《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
在下列情况中,法院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错误逮捕无罪人员,因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违法查封、扣押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受伤甚至死亡的;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二、案例分析:6年前错判死刑获赔偿34万
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6年前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2005年,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世明、卢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武威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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