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30:29 51 人看过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点

(一)共同点: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

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一种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两者的范围有些重合,所以容易导致我们将他们混为一谈。

(二)不同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相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地役权是独立存在的。

二、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一)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二)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三)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五)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六)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七)相邻安全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处理原则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提供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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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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