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全国各地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亦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承包地被征收,租赁双方对补偿款怎么分配
陈先生自己没有土地,但是却想自己实际种植点什么东西,于是陈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先生,两人将租金等协商妥当后签订了承包合同。因为并不知道这块地之后会被征收,所以承包合同中对此也并没有进行详细约定。就这样,陈先生精心将土地打理的井井有条,一切都好像走上了正轨。但是天不遂人愿,这块地要被征收了,政府修路征地的公告就这样猝不及防的出现。
租地经营后遇征收,承租人怒了,我还没赚钱呢,土地补偿该给我
政府在找到陈先生谈相关的征地补偿后,得知陈先生并非土地的实际所有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只能给土地所有权人。陈先生知道后,很气愤,自己辛辛苦苦耕种的土地为什么自己不能取得全部的补偿款呢?
陈先生于是找到李先生,质问他,为什么政府征收土地这件事没有提前告知,现在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国家就要征收土地,土地也才开始有产值,现在自己损失很大,土地补偿全部应该给我。陈先生质问李先生是不是蓄意隐瞒国家土地征收事实。
面对陈先生的咄咄逼人,李先生也很无奈,“现在这个情况,你说大家都是熟人,我起诉他也不想大家撕破脸。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只能咨询一下你们律师,到底这个补偿应该归谁?”
出租的土地,征地补偿款该咋分,看法律咋说
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从以上法律可得知,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以外的人,是一种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以享有使用该土地、种植的权利。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出租方仍为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而承租人只享有承包土地用于经营的权利,即获得种植土地的收益。
所以,以出租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仍归承包方(出租方)享有,承租人只享有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所以广大土地承包人,在遇到国家征地时,是否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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