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否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不仅在司法理念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又分别作出应予赔偿和不予赔偿两个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造成执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相左的现象,直接影响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本文将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进行论证,同时对进一步完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否给予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曾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国家应予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反,最高检察院也作出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以赔偿请求人孙某请求国家赔偿为例,赔偿请求人孙某因涉嫌侵吞学校公款,被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尔后,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据此,孙某以错误逮捕赔偿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两级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出答复,孙某遂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了应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生效一个月后,检察院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却又对几年前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原(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随后其上级检察院也以本院曾作出的对孙某批准逮捕决定无违法侵权事实存在,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刑事赔偿确认书,并以此拒绝履行生效赔偿决定,至今长达两年迟迟不予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不等于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犯罪事实,一旦定罪证据充分仍可对其起诉,所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错误逮捕,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使职权,不给予国家赔偿也不违反赔偿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既然认定某公民犯罪证据不足,并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公民有犯罪事实,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应予国家赔偿。对此问题的争议不仅是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且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为赔与不赔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国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是否体现了宪法精神,是否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二、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活动的精神指导,也是法治社会中人们的共同信仰和追求。它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审判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文明、司法尊严、司法正义、司法程序、司法廉洁等[1].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给予国家赔偿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体现了人权观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1996年修订的新刑法和新刑诉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不冤枉无辜的人,但有可能会放纵有罪的人。与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原则价值取向强调的不能放过有罪的人,但同时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相比是司法理念突破性进步。
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权利。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其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也称无罪推定原则。在法治国家中,法治必然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遵循个人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是最宝贵的准则。法国著名法学家卢梭认为,自由与平等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2]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人给予国家赔偿,符合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精神,符合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法治观念。现代司法理念之所以立足于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制度设定着眼于保障人权,就是为了限制权力机关滥用职权,避免司法机关随意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也是对人身自由权给予的特殊保护。
(二)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但从宪法赋予公民有权依法取得赔偿权利的精神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是以此来弥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以立法形式体现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是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是司法权造成的,他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3]
卢梭认为,主权虽是绝对的,不受法律限制的,但主权归属于人民,国家、政府以及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它(他)们必须执行和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法国著名学者狄骥指出: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也须受法律的限制。国家主权命令说的不足取,不但因其可攻击点太多,而且也与法学上的最重要原则过于相反。[5]
-
“疑罪从挂”案件可获得国家赔偿
476人看过
-
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
389人看过
-
存疑错误逮捕案件的国家赔偿
251人看过
-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基本概念
462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177人看过
-
疑罪从无从理论法条到实践执行法治建设一大步
414人看过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
什么叫疑罪从无?疑罪从无的正确做法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3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诉和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
-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18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分配和案件的公平正确的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论辩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7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
-
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何取得国家赔偿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9存疑不起诉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的,说明案件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证明被羁押的人是无罪的,既然当事人无罪被羁押了,则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法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
-
疑罪从无新刑法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