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和短信作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有效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01 08:10:02 93 人看过

微博和短信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是有效的,其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已经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承认。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博和短信作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有效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n(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n(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n(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n(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n(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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