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双方签订航次期租合同,其中约定:
交还船港:“本船在租船人指定的中国北方大连港一个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引水锚地交船,……吉大港卸完货后海上引水下船还船,租期大约需30-40天(WOG)。”
燃料:“租船人接收交船时及船东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均按每公吨燃油USD115和每公吨柴油USD200付款……”
租率:“从本船交付之时(北京时间)起至还给船东之时(北京时间)止,租船人按本船每日历天的租率:USD3,800.00支付租金,不足一天者,按比例支付。第一期租金应为15天的租金,应在交船后二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前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电汇方式预付15天租金……”
通讯:“租船人包干通讯费USD500付至船东指定帐号。”
劳务费:“租船人付包干开关舱/扫洗舱等劳务费USD1,000.00,此费用由租船人与船长/船员直接结算。船长招待费大连及吉大港两港包干USD500.00,以上费用应在卸货完毕前支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租双方就租金、油款、船员劳务费以及通讯费和招待费等费用产生争议。
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派遣其所属L轮于1997年11月22日0710时(北京时间)抵达大连港锚地,将船舶交付承租人使用。该轮在吉大港卸货后,于1998年1月26日1240时(北京时间,当地时间为1月26日1010时)驶离吉大港,引水离船,承租人将船舶还给出租人。L轮共为承租人租用65天5小时30分钟,按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的每天3,800美元的租金率计算,合计租金247,867.67美元,承租人应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该笔租金。
关于油款,出租人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539.20公吨,存柴油43.53公吨,按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油价计算,油款合计70,714美元;还船时船上存燃油307公吨,存柴油58公吨,按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油价计算,油款合计46,905美元。据此,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交还船时油款差额23,809美元。
关于船员劳务费、通讯费和招待费,出租人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船员开关舱/扫舱劳务费1,000美元、通讯费500美元、招待费500美元,合计2,000美元。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轮于11月22日0710时到达大连港锚地,根据租船合同第4条关于在大连港引水锚地交船的规定,自1997年11月22日0710时起算租期。
据船舶日志记载,该轮于1998年1月26日1010时(吉大港当地时间,北京时间为1月26日1240时)在吉大港降“H”旗,引水员下船;船长1998年1月26日致申请人转发被申请人的传真记载:“1010L/26TH/JAN/98PILOTAWAY”。上述记载均可表明,引水员在吉大港下船的时间为当地时间1998年1月26日1010时(北京时间为1月26日1240时),根据租船合同第4条关于在吉大港引水员下船之时还船的规定,应将租期计算至1998年1月26日1240时。经计算,该轮租期为65天5小时30分(65.2292天),租金为247,867.67美元,扣除租船合同第25条规定的3.75%佣金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38,572.63美元。
关于油款,经查,交船时船上存燃油539.20公吨,存柴油43.53公吨。船长于1998年1月26日致出租人转发承租人的传真称,该轮还船时船上存燃油307公吨,存柴油33公吨。由于另有25公吨柴油是承租人在还船前付款加油,因此还船时船上存柴油58公吨。
根据上述意见,交船时船上存油油款合计70,714美元,还船时船上存油油款合计46,905美元,交还船时船上存油油款差额为23,809美元。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油款23,809美元。
关于船员劳务费、通讯费和招待费,仲裁庭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船员开关舱/扫舱劳务费1,000美元、通讯费500美元和招待费500美元,合计2,000美元。
根据以上意见,承租人应付出租人合计264,381.63美元,减去承租人已付的184,554美元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79,827.63美元,及其自还船之日1998年1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年利率为7%的利息。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9,844元,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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