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条件有哪些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犯罪,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以及重大案件这两个条件之外,还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之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否则仍然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的。
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有哪些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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