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条件是怎样的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是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通过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和其他淫秽物品等,如果传播淫秽物品,并具有多次、向较多的人传播,或者造成较恶劣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更重的刑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指的是以非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让多人观看的行为。对于无论是在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场所,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制品并组织多人观看的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有多次组织播放或者参看人众多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本身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再进行组织播放,就属于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制作、复制淫秽的音像制品,又组织播放的行为,刑法规定,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音像制品的特点
(一)内容上的特点
音像制品几乎可以承载所有的文化艺术形式。高保真音质和高清晰度画面的再现,使它更适合于文化的积累、传承、开发和普及。录音制品将语言和音乐集于一体,录像制品将图像、文字、语言、音乐和连贯的动作表演等集于一体,运用各种艺术和技术手段,以形象、生动、直观的方式表达思想,展现艺术和传授知识。与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相比,音像制品更具感染力。
(二)生产上的特点
与书刊等其他出版物一样,音像制品也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有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过程。但是,音像制品的前期节目制作(即精神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要比书刊等高得多,而后期复制(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相对而言却又低得多。因此,出版物所具有的因复制生产及销售上的数量变化便会导致利润率大起大落的特殊性,在音像制品的生产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音像制品在生产上的另一特点,是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例如,一首作为影视剧主题曲的优秀歌曲,随着影视剧的播放而广泛传播。利用它制作音像制品,歌曲演唱可以制成录音带、CD,音乐电视(MTV)可以制成录像带、VCD、DVD等。可见,优秀音像节目的叠加效益是非常明显的。
(三)流通上的特点
音像制品的内容信息含量很大,而物质载体却小、轻、薄,在流通领域里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分销渠道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四)消费上的特点
从消费方式上看,音像制品主要供个体消费。音像制品的消费重复率比一般商品高得多,同一部交响乐作品或同一首歌制成录音带或激光唱盘后,音乐爱好者们会听上几遍、十几遍甚至几十遍。然而,这并不会妨碍他们向往听更多的交响乐作品或更多的歌曲。购置了视听设备的消费者,很少有只看一两盘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只听一两盘录音带或激光唱盘的。因此,不断购买录有各种作品的音像制品,通常是消费者的追求。音像制品消费还往往具有趋同性特点,即一部分人对某种音像制品的爱好很容易波及其他人,并吸引他们产生亲身体验的欲望,从而形成某种“热点”或“流行风”。这个特点能为音像制品实现规模效益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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