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实践中,违法暴力强拆现象虽已在逐步减少,但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法治环境较差地区。
而一旦自己的房屋遭违法强拆,被征收人首先想到的法律维权路径,便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
然而现实中,行政赔偿并不能很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时还会从实际上造成权利的减损,可谓得不偿失。
那么,被征收人是否能有新的思路来对此加以救济呢?
行政赔偿,未必靠得住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然而,实践中被征收人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则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说是“似佳实劣”的糟糕选择。
其一,就赔偿方式而言,通常只能是支付赔偿金。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但是在实践中,你见过对遭违法暴力强拆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的案例么?几乎是一个没有。
因为被推平的房屋,实质上属于“灭失”,那么对于灭失的财产,依法只能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二,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确定性的低于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原因就在于赔偿金的基本支付原则是“填平原则”,而不会考虑什么“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后面那个是补偿的原则。
假设某处房屋在遭强拆前补偿款已经谈到了500万元,强拆后一赔偿通常都会比这个数字低,甚至会低很多。
换言之,征收方事实上通过强拆这一违法行为而有效压低了补偿成本,客观上导致了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严重减损。
其违法行径非但没有什么后果,反而创造出了“成绩”。
其三,一旦行政赔偿的决定作出,被征收人即丧失了再主张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从严格的法律逻辑角度看,这是十分荒唐的事情。
房屋好好的立在那儿,现在面临征收,按照法律的规定,征收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
现在是征收方出招将房屋违法强制拆除,而被征收人就此丧失了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这难道是公平、公正的么?
调整思路,另辟蹊径
既然国家赔偿的路迟迟走不通,甚至会因申请而导致被征收人“杯具”的结局。
那么广大被征收人究竟该通过何种方式来扼住违法强拆的咽喉,为自己在房屋灭失后的维权寻找抓手呢?在明律师认为,或许在“净地出让”这一原则上可以做些文章。
所谓“净地出让”,是与“毛地出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的说是指在土地出让中,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说法叫“三通一平”,那个“一平”,指的就是土地交付施工建设时要基本平整,不能还有没拆掉的房子。
净地出让的依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的规定: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据此,对于存在违法暴力强拆事实的土地,其安置补偿因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而未能落实到位,且存在法律经济纠纷,那么涉案土地就不具备“净地出让”的条件。
通过这一角度,尝试启动程序来阻滞涉案土地的出让,进而为被征收人争取补偿谈判的筹码,这是被征收人下一步可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思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9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基于此,从这一角度向征收方施压,是存在现实中的可能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n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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