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汇票上记载签章的,汇票不具有票据效力,但不会构成票据质押。生效的票据才能质押,由持票人交付给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一、票据签章怎样才是正确的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所谓的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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