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的阐述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0:30:09 163 人看过

第三次分配指的是慈善事业机制。

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的、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的支持与奉献的事业。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

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慈善事业具有如下特色:

1、慈善思想源远流长;

2、慈善活动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密切;

3、近代慈善事业受西方影响而发展;

4、当代的慈善事业起步晚。

社会状况如下:

1、中国古代没有西方福利国家的传统;

2、中国古代两性地位非常的不平等;

3、传统的道德观念的瓦解。

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区别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并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进行再分配。例如我们国家的税收梯度,对于工资较高的人群的税收较高,而工资水平较低的人可以少缴税,甚至免收所得税。其次对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对于老人的医保报销,重大的疾病进行保障等等,这都是为了促进财富更加平衡。财富的分配不仅仅是在工资等所得方面,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也体现的非常明显。

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不像前者为市场和政府,三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愿,通过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分配,不是制度进行强制执行。第三次分配虽然没有政府国家的强制性,强调的是公民的自发性,公民参与社会,帮助社会,自发去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意愿实际上是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息息相关的,因此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人们的这种意识才能显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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