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22:46 384 人看过

一、国家赔偿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存在过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与标准。其次,过错归责原则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和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职务行为有了过错,造成了损害,说明该行为不符合预定的为人民服务目标,要追究过错行为,必然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这样就能警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慎重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事,从而达到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目的;第二,过错归责原则为国家界定了一个因过错致害而赔偿的范围,避免国家赔偿负担过重。

(二)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之责任。即在追究国家责任,不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而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

(三)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也是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一种,它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要件,而不问其主观的思想状态采取该原则的国家有瑞士和中国。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违法的法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不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一部分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规章,而且还包括国际公约、条约。而违法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作为形式的违法,也有以法定义务为前提的不作为形式的违法。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三、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缺陷之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过去了十几年,从这些年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实践来看,将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尽管具有其优点,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种缺陷具体表现为:

第一,违法原则的出发点是错误的,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理由是:违法原则,首先考察的是侵权人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只有侵权人行为违法才会考虑如何赔偿问题。

第二,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往往享有法定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行政处方面,《食品卫生法》第27条就赋予行政机关2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还有的法律只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却未具体规定处罚的幅度,事实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近乎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则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违背了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正如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说:无限自由裁量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经济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第三,适用违法原则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以下简称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我国通说认为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港埠码头、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自来水厂、煤气供应站等。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以致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国外一般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责任中也都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2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应用
    一、结果责任归责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各国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和结果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我国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责任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大大增加了,在这种状态下,即使公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如煤气从管道中泄露引起爆炸,造成了人员伤亡,煤气公司并无过错,而是煤气管道破裂所致。所以随着核能、电力、煤气等危险事业的广泛发展,结果
    2023-06-06
    91人看过
  • 无过错责任原则谁承担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
    2023-10-10
    294人看过
  • 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过错方责任原则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假设把
    2023-07-07
    423人看过
  •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2023-04-25
    277人看过
  • 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遇到的问题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素;而认定某一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标志则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构成要素,所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实际是把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作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过错就有责任,没过错就没责任,因此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必然是过错。然而,过错对于诉辩双方的意义完全不同:对患方而言,证明医方存在过错是其获得司法救济的唯一方法;而对于医方而言,存在过错就意味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威胁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因此追究医务人员的过错势必把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上对立起来,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1,患者期望得到最好的诊疗服务,早
    2023-06-07
    394人看过
  •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
    2023-04-27
    149人看过
  • 2024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客观过错吗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客观过错吗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若行政主体无过错,则奉行“谁错谁赔”的原则;若发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确实无法解决的事实造成的损害,或由国家予以行政补偿,或由保险机关支付保险金。这样既可以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赔偿(或补偿),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行事,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相关知识:行政赔偿归责其他原则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
    2024-04-17
    248人看过
  • 国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探讨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个体进行物质上救济为最终落脚点,它反映了尊重公民个体权利的主流价值观念,倡导个体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从刑事赔偿的本质以及形成机制看,刑事赔偿只能在个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不断提高的民主社会才能产生并找到存在的适宜土壤。本文试刑事赔偿的原则谈谈看法和建议。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
    2023-04-24
    52人看过
  • 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2023-02-15
    244人看过
  •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
    2023-04-06
    414人看过
  • 归责原则中的混合过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所谓归责,就是怎样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的含义,就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后,应以何种根据体现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古罗马法中,其归责原则以拉贝奥抗辩为标志分为两个发展时期:客观责任时期和主观责任时期。著名的拉贝奥抗辩(即免责抗辩)是这样表述的:如果,由于沉船或海盗而造成了货损,那么,赋予船长以抗辩就不是不公正的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最古老的免责事由有很多是从海上运输开始的。在早期罗马法,主导做法是债务人依据单纯的不履行事实承担责任。早期罗马法的主要特征是形式主义
    2023-07-02
    341人看过
  • 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之所以说无过错责任不具有这种必要的弹性,理由如下:第一,无过错责任的立法表述为列举式,而非概括性。这种硬性规定致使无过错责任无法作出必要的伸缩解释,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进行自身的调整;第二,无过错责任的成立一般只要求两个条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过错的存在与否。在具体适用该责任时就像做题套公式一样,只要条件具备,就可套用。这使得被告方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实践中,意外事件易与不可抗力发生混淆导致适用无过错责任时面临困惑。意外事
    2023-06-07
    433人看过
  • 对完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国家赔偿法》正在经历一次大的修改,日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已经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作为国家赔偿立法基础的归责原则无疑是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突破口。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存在众多弊端已成学界共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的含义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上对违法的广义解释在实践中却被转化为狭义的违法,这就造成了一些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却以此逃脱了国家赔偿。理论上主张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违法的含义是广泛的,既包括了明确违反成文规范的情况,也包括了法的原则和精神;既包括了作为性违法,也包括了不作为性违法;既包括了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了事
    2023-06-06
    114人看过
  •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范围是怎样的呢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范围: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4-04-26
    170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责任无过错归责标准适用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07
      1、无过错归责标准适用于合法行为的补偿责任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目前没有关于补偿责任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补偿责任的归责标准的规定。这是一种缺陷。 2、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只是表明国家机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表明这种合法行为没有或不会给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损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义务自己负担这种损失。
    •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7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 2022年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2-13
      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2、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
    •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7
      一般来说,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若行政主体无过错,则奉行“谁错谁赔”的原则。
    • 工伤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2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损害属于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给受害人工伤赔偿。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工伤鉴定并确定为工伤后,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