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是怎样的呢?如下:1、关于受害人何时做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持续误工以什么为准,如果以医师开具的休息证明为准,出院时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过长,受害人很长之后才去作伤残鉴定怎么样办?因为有交强险托底,如果侵权人不要求对休息时间的必要性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对医院盖了公章的证明,就只能予以认可。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上述“休息”证明对侵权人的赔偿造成扩大的案例。同时,也存在利用司法鉴定获得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赔偿请求不逾时效的案例,对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时间,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2、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分析一下,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观点、第五种观点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还会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建议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3、关于一人有多处伤残的赔偿问题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受害人身上有多处伤残的情况,并且各处伤残均评定了相关的等级,对此,伤者仅构成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容易理解,但是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如何计算却仁者见仁,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把身体多处伤残的赔偿费用采用合并计算。即对每一处伤残均按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数额,然后简单相加,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这种方式是遭到质疑最多的计算方式,有人认为该计算方式不区分实际情况,对同样一个人,赔偿的数额计算累计过大,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也有人认为,交通伤害是复合伤害,既然每一处的伤害都有伤残等级评定,就应当给予法定的赔偿,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对一个人只能赔偿一个伤残等级,这也是划分赔偿指数的意义所在。第二种处理方式:采用吸收的办法,即轻伤残被重伤残所吸收,即对同一个人造成多处伤残等级的,只计算较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数额,对较轻的予以吸收不计。这种方法同样得到了较多的批评,大部分的人认为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委托律师吗?
现在网上流传的一些表格和计算方法都可以给赔偿款的计算提供很多帮助,然后再结合向一些专业人士咨询,很多人当事人都能给自己计算一个赔偿清单出来。这是不是意味着律师在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真如这些当事人所认为的如此呢?事实远非如此。
(一)当事人能计算赔偿清单,要不要委托律师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非常强,并非个人几个小时或者几天所能学习成功的。一个案子的处理实际上远不在于赔偿清单的制作,或者了解大致的赔偿数额。案件处理的核心在于三点:第一,根据个案基本情况制定得当的诉讼方案,其后在调查中进行调整。案无大小,诉讼方案最重要。这是案件处理的行动纲领。第二,寻求合适、恰当、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把这些证据进行组合,这是案件处理最核心的环节。一切赔偿项目的计算均以此为依归。第三,根据经验,运用谈判和庭审能力,实现诉讼目标。这是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的。
其实,当事人最关心的赔偿款计算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最微不足道的。了解标准和参考数字,很多人都能计算出大致数字来,即便这些数字可能遗漏了重要项目。但是能制定诉讼方案、了解举证规则,并可以把法律规定与实践结合起来给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只有律师。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经常对当事人说:请不要关心具体的数字,要配合律师完成证据链拼接工作。赔偿款的数额也就水到渠成了,而且是非常有保障的。尽管当事人在当时颇有微词,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都能令他们非常满意。当事人委托律师所能得到绝非一个赔偿清单的价值,而是清单背后凝聚的智慧成果。这些成果才是当事人得到赔偿款的保证。
(二)能调解或和解,要不要委托律师
案件调解的成效有赖于双方势力的对比。受害人想尽可能得到多的赔偿款,而肇事方或者单位往往想尽办法少赔偿。这里就有一个大矛盾。这个矛盾的解决就是在多与少中找一个平衡点。平衡点是偏向多,还是偏向少,仅凭空口说或者苦苦哀求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作为受害人一方就是要能找到肇事方或者单位的弱点,在和解中才有可能占于有力地位。弱点在哪里,受害人自己大都不能找准,而律师可以发现,并向对方解释清楚。分清利害,谈判形势才能转变。如果肇事方或者单位不能接受,受害人即可通过法律途径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受害者一方为了疗伤,大都已山穷水尽,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这是不争的现实。但是受害者不应该因此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律师并不都是钻进钱堆了,没钱绝对不做事,而且律师收费方式也是灵活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收费金额或者调整收费时机。所以受害者只要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出路总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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