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一、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如下:
1、主要意思不同,伪造是指假冒制造,无中生有的制作某一个事物;变造则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就是以真实的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事物的。而且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变得面目全非,则将是伪造,而非变造。
2、基础不同,变造属于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而伪造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3、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概念不同,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4、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6、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7、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本质不同,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一、伪造证据的情形如下:
1、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
2、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3、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
4、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如下:
1、该行为人属于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总之,伪造和变造有明显的区别,但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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