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在质押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押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押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押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押权人予以赔偿。
一、质押权人的权利有什么?
1、出质人在质押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押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押权人返还质物。
3、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押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二、质押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动产质押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须按法律规定尽到一定的义务。
质押权人的基本义务包括四个方面: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押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同时就要承担保管好质物的义务。因质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逾期返还,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损害。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质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对质押权人进行保障。质押权人依法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对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以及放弃质权的权利。质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押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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