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年金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迫切需要迅速发展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潜力巨大,且发展的条件日趋成熟。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在年金的账户管理、年金产品、精算力量、销售系统、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具有强大的专业优势。加快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必须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提高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力;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提高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能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要“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为解决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开辟一条新路,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保险公司特殊的行业优势必将成为我国年金市场的主要经营者。
一、加快企业年金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设立的一种介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一般由有能力的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费,进入职工个人年金账户,由职工在退休后领取,以保障职工晚年生活。目前,企业年金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日益成为国家养老金三大支柱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时并行,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很多国家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财政压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澳大利亚等国家更是把企业年金从企业的自愿行为变为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因此,借鉴西方社会企业年金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一)我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迫切需要迅速发展企业年金
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口为8913万人,而2030年将达到22586万人,届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的10倍以上。然而,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而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现收现付体系内产生的隐生债务使我国养老金体系改革面临巨大的转轨成本,面临严重的支付压力。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再单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很难提供充足的退休保障,何况依靠政府提供全部的较高水平的养老金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因此,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努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年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必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建立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企业年金在美国产生于政府养老保障之前,在欧洲国家产生于政府养老保障之后,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它不仅具有减轻政府支付压力和提高退休人员养老水平的功能,而且也是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而市场竞争,在某种意义上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企业年金则将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
2002年,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量为11128万人,占同期城镇从业人员的44.9%,仅占全国从业人员总量的15.1%,大量的城镇从业人员,特别是非农业人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向前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会进一步扩大,但短期内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难度较大,速度不会太快,这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需要依靠家庭和其他保险计划来解决老年保障问题。到2002年底,我国只有1.7万家企业为650多万职工筹办了企业年金,分别只占企业总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远远没有起到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作用,因此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空间巨大,前景看好。
(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条件日趋成熟
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多次发文鼓励企业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经过十来年的积极探索已为发展企业年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条件已逐步形成。
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存钱养老”表现得尤为突出和强烈,尽管国家采取了降低利率,征收利息税、促进高消费等各种经济杠杆,但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额仍居高不下,目前已突破10万亿元,且呈上升态势。居民储蓄存款中,有相当比例是用于未来养老的,而其主要来源是企业员工的福利和工薪。这一现象表明在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具有充足的条件。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市场投资环境,加快中国企业年金发展必将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具有强大的专业优势
国外保险业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介入企业年金领域。自1921年大都会寿险公司签出第一份年金合同以来,国外保险公司在参加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国际上企业年金销售的50%—70%通常是由寿险公司的团体法人业务承担的。如1996年美国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的总资产就有25%投资于人寿保险公司;2000年加拿大寿险的总保费收入为444亿加元,其中年金占比53%,达253亿加元。因此在年金市场上保险公司不仅是积极参与者,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经办主体。随着我国“三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具有强大的专业优势。
(一)保险公司年金账户管理的丰富经验,是企业年金管理的可靠技术基础
根据国际流行的做法和我国即将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草案)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框架是由“委托人”(职工所在的企业)、“受托人”(具有受托资格的金融机构或自保企业本身)、“托管人”(通常为银行)、“个人账户管理人”(具有账户管理能力的机构)、“投资人”(合格的资金运用机构)这五类机构所组成。其中,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是为企业的参保员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并完成对个人账户的动态管理。国内寿险公司在养老金计划设计和管理方面,已有几十年的经验。在新型的个人账户式的企业年金产品管理方面,近几年来各大寿险公司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又投入大量资金,引进或开发了先进的管理技术系统,可以快捷地处理各种账户管理事宜:如单位交费可约定归属比例;可支持税优与非税优;灵活的交费方式;不同利益账户之间的转移;保单拆分;账户迁移;红利账户单设;多种方式领取可转换年金;在领取期内进行方式转换;集体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转移;强大的报表对账支持等。由于账户管理系统与人寿保险业务系统实现了对接和一体化,寿险公司还可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这一切,为做好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打下了可靠的技术基础。
(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优势,可满足企业年金客户不同层次的需求
理想的年金产品设计应当是:保本保息投资收益分红。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产品正好满足了企业养老金对于风险的偏好和投资收益要求的特点,同时又分享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带来的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金产品已达110个,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传统的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保险。主要满足简单的养老保障需求。第二类为分红团体年金产品和分红个人年金产品。其中团体年金产品采取个人账户管理,适合比较复杂的企业年金计划要求。如泰康人寿的《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新华人寿具有确定缴费型(DC计划)特点的《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A款)(分红型)》和具有确定给付型(DB计划)特点的《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B款)(分红型)》团体年金产品,兼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效。第三类为非传统产品。包括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其中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产品跟国际主流的企业年金产品构架完全相同。如平安寿险公司的《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新华人寿的《新千年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泰康人寿的《团体放心理财投资连结养老金》等。同时,保险公司凭借其经验和能力,完全可以不断地开发出更丰富的产品来适应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需求。
(三)不断壮大的精算专业力量,是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独特优势
精算是保险产品设计、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和经营实践,我国保险业已初步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寿险精算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有精算师43名,准精算师35名。涉及退休金产品开发、费用利润核算、精算咨询、企业年金设计、业务价值评估和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精算技术和精算师在企业年金的管理和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企业年金产品,保险精算师完全有能力为企业职工从缴费阶段开始、到积累阶段、领取阶段,利用数理原理,在充分考虑在职和退休期间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度身订制设计相应的产品。
(四)保险公司完善的销售系统,是提供企业年金客户良好服务的强大资源优势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险公司已建立了广泛的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络。无论是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还是外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支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的销售队伍,且与广大企业建立了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信息,提供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建立了强大的客户服务团队和客户服务系统,客户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系统查询各种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进行各种有效沟通。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市场有较强的覆盖能力,这是提供企业年金优质服务的强有力的资源优势。
(五)严格的保险监管,是确保企业年金运行安全的有力保证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首先,保险监管机构日益健全完善。自1999年中国保监会挂牌成立以来,各省市均设立了其派出机构。其次,已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为适应入世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又重新修订《保险法》,保险行业法治局面大为改观。鉴于人寿保险承保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我国保险法律将其作为监管最严格的领域之一,《保险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这些规定将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年金的受益人权益。最后,中国保监会有明确的审慎监管工作目标。几年来先后出台了精算师考试认可制度、精算报告制度、指定精算师制度;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规定;新型产品的销售管理等规定。2003年3月,保监会以2003年1号令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这些监管法规从法律上有力地保证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最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加强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以确保偿付能力充足”。这种对保险消费者负责的工作态度,定能确保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必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0年,国务院制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第10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是第一次由政府红头文件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政策安排。但到目前为止,文件规定的政策仅仅在极少数试点城市中被执行。要加快企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还需创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和政策环境。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根据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要求,我国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方面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非常迅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给予了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与支持。一方面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如1965年加拿大制定了《标准待遇法》;1959年瑞典制定了《补充年金法》;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德国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金法》。另一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涉及年金三个环节的税种:即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的增值受益税、利息税和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不少国家还规定有允许企业和个人的年金缴费从税前列支、延迟税负。而经合组织国家,多采用EET税制(税前扣除体制)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企业在职工的基本养老、长治、失业、工伤、住房等方面承担了许多责任,现在又要承担近20%替代率的企业年金,如果没有国家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将难以承受。建议我国也采用国际通用的EET税收优惠模式,尽快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对企业年金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尽快推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形成。
(二)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提高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力
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和大量沉淀资金,企业年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前状况下,保险公司在账户管理、转换年金领取、保险产品套餐、组合、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这样可以大大减低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中小企业尤为需要这种服务。然而保险资金运用的有限渠道制约了资金运用效益的提升。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资金运用并未从根本上放开。这与基金、信托等行业相比,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和基础性行业,不能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或管理人参与投资,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的增值,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各种基础建设及西部大开发都是非常安全和有效益性的投资项目,为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开辟了很好的渠道和条件。只要政府部门对现有资金运用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适度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适当放开境外投资,以委托方式进入住房按揭贷款市场,以基金、信托和债券化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等渠道,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竞争力必将增强。
(三)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提高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能力
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是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和方向,这也符合国际上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建立全新的资金运用决策体系和运行机制。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业务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业务,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公司来运作。尽管保险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但目前的管理体制仍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年金管理的投资管理要求。亟待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尽早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业化的资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能力,以适应企业年金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广大消费者对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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