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开发区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7 16:13:29 3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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