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用证人言辞来作为证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22:02:15 45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条款明确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或单位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劳动争议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依法询问是律师在庭审举证程序中经常面对的环节,有效的对证人的进行询问是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之一。由于证人证言一旦形成以后,就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与其他客观实物证据相比起来,证人证言的效力不高,因为证人证言出自于证人,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形态各异,表现在可能年龄、文化程度、性别、民族习惯等等的不同,所以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证人或者巧妙地应对对方提供的证人,需要刻意的去训练,尤其是在开庭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般,根据提出的主体不同,证人分为己方证人、对方证人以及中立的证人。下面对如何询问证人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面对己方证人时应注意的方面和询问己方证人时的询问技巧。

询问己方证人时的询问技巧。(1)询问是应当注意突出重点。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律师主询问的主要工作。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2)、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的方法。询问已方证人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律师要做的是使用开放式问话循序引导证人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切忌诱导证人。(3)、安排证人出庭顺序:相关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有“首位效应”和“临近效应”的特点,也就是说法官可能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会比中间的深刻,因此,律师可以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

二、面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时应注意的问题和询问对方证人时的询问技巧。

1、应当注意的问题。(1)、掌握必要信息。有效的询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是建立在对对方证人了解的基础之上。当得知对方有证人出庭时,要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在掌握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结合名单向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对方证人情况。(2)、拟订询问证人提纲。作为对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作为己方律师,必须制定反询问提纲: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等等。(3)、明确询问质疑范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前后说法是否有矛盾;证人的感知能力和条件;证人人品是否可靠,有无不良等。

2、询问技巧。(1)、缓和对立情绪。对方证人面对向自己提问的已方律师,证人不可能完全的配合,这就需要己方律师,缓解与证人的对立情绪,使其放松对自己的警惕,出其不意的找出矛盾点。(2)、连续的向对方证人提问。如果证人有作伪证的行为,其证言定会有不实之处,证人心理上也会有所顾虑,此时需要反询问律师,抓住时机,连续向证人发问,打乱证人事先准备好的防备方法,不给其思考的时间,让其在无意中说出真相。(3)、使用闭合式提问的方法。所谓闭合式提问的方法是指:所提问的问题不留给证人自己发挥的机会,只能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如果证人自由陈述,律师应当及时打断或请法庭制止,切记让对方证人放言。(4)、确保询问对方证人的效果。当律师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对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己方律师询问己方证人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对方证人很可能借此机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己方不利,与其这样,不如结束发问。尽可能的缩短询问对方证人的时间应该是己方询问律师努力的目标。(5)、询问对方证人的禁忌。①不要制造审讯式发问方法,要注意营造友好氛围;②、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③、揭露问题点到而止,不要擅自总结、妄下结论;④不与证人当庭争辩;⑤、不进行诱导式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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