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余30件受贿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6:01:49 238 人看过

原审判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构成要件,否定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15件(金额10.49万元)受贿犯罪指控,并降低认定部分指控的受贿额(降低0.5万元)。依据事实及法律,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余30件受贿罪中的部分事实,仍存在根据同理不能认定情况。

1、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审判决认定的30件其余受贿中属于收受他人财物,即没有许诺也没有实际为他人谋利的有18件(金额人民币47.88万元,美金6000元,港币1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⑴具体事项共18件:

第2件事,99年/2000年春节及2000年1月先后收受丹阳**集团董事长朱L以拜年、探病送的28000元,该单位的用电问题属于正常的工作范围之事,并非因此而收受贿赂。

第3件事,从96年初至2001年初,丹阳**集团董事长朱M以拜年探病送的人民币70000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清代绘画。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支持是很笼统的说法,并没有具体的谋利事实。

第4件事,丹阳**集团委托朱N送人民币10万元。在该单位送钱来后,将钱交给家属明确表示退回该单位。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支持是很笼统的说法,并没有具体的谋利事实。在市委集体讨论不仅没有为该单位争取上市名额,还反对该单位上市。

第31件事,**市药业集团公司史O拜年送人民币2800元,企业改制是正常工作,没有具体谋利事。

⑵辩护人认为陈A以上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主要依据及理由:

①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上诉人陈A在他人春节拜年、探病时收受的他人财物,即没有在事前也没有在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该部分财物应当认定系陈A非法所得,而不能认定系受贿犯罪。

②原审判决书在以上所述相当部分受贿理由、目的时,均使用为感谢对该单位工作的支持、关心的用语,明显区别于其它有具体对应谋利事项的受贿指控。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犯罪的必要条件。就贿赂罪而言,无论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或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都是指具体的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当具体分析后者获得了什么样的利益,这些利益的获得是不是前者因受贿而自觉地实施其职务行为的结果。如果在拜年或生病等场合,收受了他人的红包,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的行动或意图,不能仅仅因为收受红包人的地位、职权有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说某些单位或个人事业的发展,得力于陈A的正确领导就认定陈A受贿犯罪。

2、原审判决没有针对陈A其余受贿事情存在的一些明显、共同的依法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⑴从案发来源看,其余受贿事情全部是陈A主动交待,应认定为自首。涉及几十人,时间长达十多年,次数达几十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没有陈A的主动交代,无法得到查证。陈A自信在受司法审查期间,不会有任何针对其个人经济及生活等问题的群众举报信。

⑵从时间来看,全部属于事后收受。陈A并没有收受在先,为他人谋利办事在后典型的权钱交易情况。有相当一部份人员曾在困境中受惠于陈A的关照,时隔数年,在得知陈A生病住院后,千方百计打听到地址赶到医院了却回报心愿。如为使下属安心长驻北京为数亿资金的**市项目工作,陈A在该下属孩子入学问题上给予关心解决。事后在春节期间,该下属在拜年时,送给陈A1000元等。

⑶从场合来看,基本属于探病及拜年类型。陈A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绝大部分是在春节拜年时,以及陈A近十年来唯一的一次在上海住院开刀期间。陈A为躲避不绝的探病人群,还提前出院。如在基层工作某女干部40多岁才结婚,配偶50多岁,还有一个女孩,住房窄小,在陈A的过问下房管部门解决了其的住房问题。事后在春节期间,该下属在拜年时,送给陈A1000元等。

⑷从人员来看,基本上是陈A的同事,及各政府机关部门、国企的负责人。如陈A原在丹阳任职时的秘书为感谢工作期间留下的情谊及所得到的教益,在陈A调离**市后每年春节期间拜年时,送给陈A1000元等。

⑸从内容来看,不存在权钱交易在先的为他人谋利情况。存在相当大部分收受他人财物前后均不为他人谋利的情况。如**市**集团公司为争取上市名额,得知陈A主管上市名额的分配,**集团委托他人到陈A家提出给予关照的要求,陈A明确告知此事由集体研究决定,没有给予任何许诺,来人离开时留下内装人民币十万元手提袋一个(来人离去后才发现)陈A即要求家属将钱退回,家属也给**集团负责人电话要求取回。在**市主管领导集体研究此事时,陈A明确表示上市名额不能给**集团,应给恒顺醋业。在该上市名额给予恒顺醋业后,**集团负责人开始答应取回该十万元,后又不好意思取回。

⑹没有一件是陈A索要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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