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的交付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股权是无体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
2、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各种股权,从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
3、要实现股权的转让首先要根据各种股权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情况下,权属的变更并不只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在法律明定股权转让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此种权属的变更必须获准后才能进行或生效。同时,股权权能的移转是股权交付又一重要的方面。
4、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移转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二者共同构成股权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现。
5、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付的形式
1、从物的交付视角看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似乎模糊不清。但是,拨开股权转让环节的繁枝杂叶,沿股权变动的时间纵向剖视股权交付的足迹,可以较为清晰地审视股权交付的全貌。
2、在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买方负有支付转让款的约定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股权的义务《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股权交付的细节,仅规定公司应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即股东身份的取得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而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公示方式。
3、根据公司法实务,为了让受让方顺利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转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1)对内转让股权时,向公司提交其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此方式或以其他更加明确的通知方式(如通知公司为受让方办理股东名册记载事宜),告知公司其将退出公司并请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2)对外转让股权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以及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向公司提交其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此方式或以其他更加明确的通知方式(如通知公司为受让方办理股东名册记载事宜),告知公司其将退出公司。一旦转让方履行前述义务,即应视为其适当履行了其股权交付义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付完成的时间
1、由于股权交付义务的特殊性,转让方以明确方式通知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尚不能认为其已经完成了股权交付义务。受让方接受所交付的股权并配合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才是转让方股权交付完成之时。
2、股权交付的特殊性就在于,在受让方尚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前,转让方的股东身份不可清除,因为这涉及到转让方与公司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是说,转让方虽向公司发出请求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通知,此时,转让方的股权交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此时股权交付并未完成,尚待受让方接受所交付的股权,才能最终完成股权交付。
受让方接受所交付的股权并配合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才是转让方股权交付完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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