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货代公司
被告:远扬公司
2000年7月,案外人施某以A公司(该公司未登记注册)的名义与原告货代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为原告运输货物,货物装船后支付50%的运费,签发提单后再支付余款,运费应支付到A公司指定帐户。此后,施某以同样事由委托案外人B公司实际承运货物。8月,施某以A公司名义指令原告将运费付至被告远扬公司的帐户。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并收取了运费。最终该运费款被施某获取,B公司未能收取。2001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20,000元已发还原告。施某合同诈骗案发后,原告另行向B公司支付了运费共计人民币589,550元,货物运输未出现其他问题。
原告以被告违反金融法规,出借帐户给施某,致使施某诈骗得逞,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除已追回人民币120,000元以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212,000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借帐户的行为的目的是为原告与施某的A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履行提供便利,被告没有欺诈侵权的故意或过错;被告开具发票收款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对于被告的这一过错行为原告是明知的,也符合原告与施某等人的事先约定。所以,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与原告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即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出借帐户及开具发票收取运费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为此,判决对原告货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1、被告的行为与施某的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之构成须以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为前提,即各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之实施具有意思上的联络,以每一侵权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而产生损害为依据。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以认定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在出借帐户及开具发票之时,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但该故意的构成是被告知道或应当预见到借用人系无经营资格的单位及可能会实施逃税等违法行为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应苛求被告应当预见到借用人可能会实施诈骗行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借用人的诈骗行为结合而致他人损害。因此,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与施某之间也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二人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2、被告开具发票收取运费与原告受损无因果关系
被告出具发票收取运费只是为原告履行其与A公司之间运输合同中的支付运费义务提供结算上的便利,并不说明被告参与了实际运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对被告的此种过错行为原告是明知的,原告也明知运输合同的相对人是施某的A公司,原告将应付给A公司的款项通过被告转移支付,符合原告事先与施某的约定。这些事实都在客观上使得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在履行其与A公司的运输合同中被骗走运费受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没,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3、被告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在本案审结之后,鉴于被告远扬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财税局经审查核实后对涉案被告远扬公司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的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浏览次】
-
公司债务是否应由抽逃全部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72人看过
-
企业单设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119人看过
-
公司借款不还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58人看过
-
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226人看过
-
民法典中一人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85人看过
-
出租房产给公司注册,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14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出租车公司和肇事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2出租车公司和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06出借施工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0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
-
违法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责任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03违法出借资质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