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15:30:49 500 人看过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其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引发的争议,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等相关的规章规定建立的,人员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建立的,人员主要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指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

三、争议的特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劳动关系开展的;而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的,尤其是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流动性大、争议发生率高、跨行业跨部门的争议多。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殊性,从而有别于一般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关系是指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同。目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除涉及《公务员法》的部分内容外,大部分依据的还是国家、省、市出台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所调整的则主要是社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人事争议案件相比,除了同样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之外,最大的区别是它有《劳动法》这么一部实体法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体的处理程序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仲裁虽然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但如果细化到“调解”这一具体环节,那么两类仲裁还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及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而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设立在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30天的时间限制,逾期不能调解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随即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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