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9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乐路轻工批发市场门前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孟宪军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孟宪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人民币。陕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石新娟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这是陕西省扫黄打非部门成功侦破的一起贩卖侵权盗版及淫秽光盘刑事案件,也是陕西省今年宣判的首例侵权盗版刑事案件。针对侵权盗版犯罪分子举行公开宣判大会的形式也是近年来少见的。
五个月案件成功告破
据石新娟介绍,2011年1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被告人孟宪军经营的金燕音像店内现场查获山歌泳装大家乐、非诚勿扰2等盗版光盘2万余张,随后又在其租赁的库房内查获盗版光盘1.85万余张和齐天大圣大闹女儿国等淫秽光盘4949张。随后,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充分发挥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历经近5个月时间对案件进行了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孟宪军曾多次翻供,并企图以交纳巨额罚金的形式逃避刑事打击,但经侦支队以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组织纪律、良好的业务素质、不徇私情,最终使案件得以成功侦办。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陕西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积极协调公检法联合办案,对案件的侦办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版权局认真履行侵权盗版、淫秽光盘的鉴定职能;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最终使此案得以快速侦破、快速审理、公开宣判,形成了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唯利是图让案犯陷入深渊
2011年5月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孟宪军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宪军自2007年12月以来,在西安市东郊和信市场2层租赁了商铺,并成立了金燕音像店,对外销售音像制品。2010年3月,被告人孟宪军了解到贩卖盗版光盘、淫秽光盘有利可图,便从广州等地购进大量盗版和淫秽光盘进行销售。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被告人孟宪军又租了两间库房用以存放购进的光盘。据金燕音像店的打工人员介绍,他们帮孟宪军卖盗版光盘,孟宪军负责收钱并开发票,销售光碟的形式是零售和批发,每天能向外销售上千张光盘,大约每次接五六袋,三五天接一次货。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宪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孟宪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公开审判警醒跟风者教育从业者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采访时注意到,此案的宣判形式采取的是近年来极为少见的公开宣判大会。石新娟就此分析说,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著作权法律制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毁坏了国家良好的国际形象。而淫秽物品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风尚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正因如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陕西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
6月29日,陕西省11个市(区)、西安市13个区县及省、市相关部门的公检法、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公安干警以及出版物经营从业人员、部分群众共300余人对这次公审进行了旁听。对于这次公开宣判,陕西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陆柯仑表示,此案的成功告破,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警醒了跟风者,教育了从业者,必将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版物经营者自觉抵制淫秽、低俗文化产品和侵权盗版制品的意识,不断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为持续有效地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一案件的成功告破和公开宣判,是陕西省、市扫黄打非各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的最好体现。将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旨在宣传推广西安市扫黄打非刑事案件查办的成功经验,推动查办一批扫黄打非刑事案件,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充分发挥扫黄打非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严控、严治、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希望能通过对被告人孟宪军的公开判决,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工商经营户上一堂生动的扫黄打非法制教育课。
(本文图片由陕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供)
一、抄袭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要看情况。以营利为目的抄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案例】2012年春,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南路销售光碟。2012年5月22日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在对其销售摊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扣盗版光碟2200盘。另查明,2012年6月14日某某县公安局提请对被告人段某某所销售《某某某》等469种音像制品进行鉴定,2012年6月15日,某某省版权局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述出版物属侵权复制品。【判决】原审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了本案,以被告人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决: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光盘2200张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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