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后的房屋拆迁利益归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06:09:33 240 人看过

经确认人民房屋所有权权益之后,对于拆迁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应无条件交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深化来说,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收取方应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专有。为实现整体共同性发展利益,对于那些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政府应当确保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待遇。这些补偿内容包括了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损失赔偿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具体拆迁行动所能赢得的利益最终归属,均有可能受到所在地区的法律条款以及政策导向的显著影响。故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建议有关方面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的服务机构,以便有效地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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