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的方式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二审与一审的联系和区别
二审和一审有何联系:1、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行政争议、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的审判。第一审案件是第二审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第一审程序就不会发生,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第二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发展和保障。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争议,第二审程序中除了继续上述争讼外,还直接就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通过第二审程序,不仅可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而且还解决第一审程序未能解决但应该解决的某些问题。3、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服务于同一目的,即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审和一审有何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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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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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怎样进行行政机关审查内容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6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来审查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违纪的,则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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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政的效力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2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公告被告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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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该如何审查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11、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不能越权。 3、《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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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什么进行审查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2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标准来衡量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还是相对于人的权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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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23一般不可以,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规定也有例外。《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