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不能无视价格管制之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6:03 348 人看过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8月13日中新网)

去年8月1日,集千般宠爱与万般担忧于一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正是因为这部法律对具体的企业、行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原则性太强给相关垄断企业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更何况,电信、电力、铁路、石油、银行等诸多垄断根深蒂固,人们更加担心《反垄断法》一出生就沦为摆设。因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反垄断法》就是一只缺少牙齿的老虎,貌似威猛而已。

现在,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界定了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并强调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该说,如此细化和精确定位价格垄断行为,无异于给《反垄断法》装上了精确制导系统,给人不少期待与希望。但是,还在意见征求阶段,有人就泼了一盆冷水,石化行业专家直言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专家的回答的确通俗易懂,直让公众无言以对———油价,难道真不属于价格垄断?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当罗列出诸如成品油、电力、水价等一些关乎民生的商品价格时,却发现大都隐蔽在国家管制的保护伞下,如此,原本希望通过反价格垄断打破坚硬的垄断现实,却在国家管制前起不到任何效力。面对这一现实,无疑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反垄断法》与脱胎于计划经济和行政指导思维下的《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

价格是市场竞争程度的反映,价格是不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是《反垄断法》考量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不难看出,《反价格垄断规定》直接针对的并不是价格,而是价格背后的竞争因素。但现行《价格法》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其中就包括了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等五种形式,换句话说,那些常常被公众冠以价格垄断的水、电、油、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均属于国家管制范畴之内,于是,政府一方面需要作为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和裁决者,另一方面又掌握着定价权,这难免会产生既要担负反价格垄断的责任,同时又因为拥有价格管制权限而指导出来个垄断价格。

当然,价格管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并不能说价格管制就不好,需要正视的是,恰恰是价格管制领域内形成的价格垄断,这是《反垄断法》与《价格法》都不能回避的。而《反垄断法》第7条就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那么,出路在于,必须先行提高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才能避免《反垄断法》至今未见取得多少反垄断的成果,却面临着在价格管制前无能为力的质疑和拷问的尴尬现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反价格垄断相关文章
  • 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哪些
    一、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哪些内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2023-06-07
    274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调查获进展
    发改委官员首度披露了电信反垄断案的最新进展。反垄断局副局长称,电信、联通承诺进一步降低上网资费,反垄断局将继续督促两企业整改。调查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始于去年4月,主要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专线接入市场上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交易条件基本相同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今年2月两家企业向发改委递交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除了上述进展之外,中国联通还进一步明确承诺,2012年底,公众用户4兆及以上速率带宽普及率达到50%以上。电信反垄断调查不是针对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调查之后,两家公司表示确实存在调查机关发现的问题,愿意认真整改。去年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网站刊发声明称已向发改委递交中止调查申请,并承诺整改。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指出,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能否革了政府自身的垄断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莫过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就说明,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与政府有关的中介组织的垄断行为,也只《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那么,有了这一规定,反价格垄断就能彻底根治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我们知道,目前以政府名义进行价格垄断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如电信、银行、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字号企业。这些企业凭借国家地位,战略位置进行垄断,而且得到国家发改委保护的尚方宝剑,他们在价格方面的垄断地位非常严重,民企或者外企都无法撼动。二是国家部门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比如国
    2023-06-07
    248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仍有避重就轻之嫌
    垄断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天敌,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是政府管制市场最重要的工作,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捍卫自由竞争,反垄断法也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符合这一立法精神的,其中不乏一些很必要的条款。比如第九条关于禁止行业协会主导的串谋行为的规定,就颇有新意和针对性。目前很多行业协会和同行企业召开的峰会往往致力谋定产品价格。滑稽的是这些行业协会和峰会还将此类行为看成是创新,殊不知这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明令禁止的。此外,意见稿对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也明令约束,在全球化的时代,这也差不多算是国际惯例了。但通观全文,仍然有避重就轻之嫌,这从与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的比较中会看得比较清楚。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类的禁止性条款,其中第二类行为是打击的重点,针对的是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事实上存在的垄断,没有例外条款,作为重罪处罚措施也更为严厉,举凡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适用于刑事制裁。为什么对事实上
    2023-06-07
    87人看过
  •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一、价格垄断的确定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二、价格垄断管理部门《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三、价格垄断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
    2023-04-27
    258人看过
  •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一、价格垄断的确定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二、价格垄断管理部门《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三、价格垄断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
    2023-04-14
    50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反价格垄断是指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更多>

    #反价格垄断
    相关咨询
    • 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之间有哪些不同?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5
      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是指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
      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垄断怎么划分,垄断和价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2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价格垄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价格垄断的产品价格如何核算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4
      价格垄断的确定: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
    • 价格垄断怎么确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1
      价格垄断的确定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 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