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也有可能是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收监执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罪犯必须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其次不得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最后必须有相关的裁判文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等。
一、收监执行由谁执行
收监执行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可能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收监执行的条件
收监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2.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即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进行收监执行。
3.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三、收监执行决定书什么时候生效
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n(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n(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n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n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n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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