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将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一、与破产重整裁定后可以起诉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将隐匿、转移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管理人均应追回财产。
其次,将撤销权的构成期间根据不同行为的危害程度区分规定,并适当延长。如对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个别清偿使破产财产受益的除外);对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
再次,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即指定管理人,所以,撤销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
此外,中还对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挥霍财产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和刑事责任(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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