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1:18 239 人看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同时,这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贯彻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对于行政许可的深入探讨直接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性质问题。对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特许或特权说、赋权说、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折衷说、验证或、确认说、命令说、形式、实质两分说等。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而且都从一定层面反映了行政许可的特性。并且,对于行政许可性质认识应该综合起来进行考察,不能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试图揭示其性质,这样也不能真正揭示其性质。另外,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主体采用事前监督和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事前监督和控制,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主体排除在外,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行政主体必须支付高额的行政成本,并且承担行政人员利用行政许可权进行寻租的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中超审限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是当社会系统中发生刑事案件或出现涉及犯罪的纠纷时,通过司法机关以惩罚犯罪、保障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则是国家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以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法律制度。它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生命的诉讼程序,所以说它是国家专政机器中最重要、最严酷的诉讼程序。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来,审理期限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关注。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司法人员对审限问题也更加重视,更注重案件审理期限,致力提高办案效率。尽管如此,但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说,通过对现有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进而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分析和解构,以审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超审限问题的答案,于每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而言,乃义不容辞的责任。一
    2023-06-11
    11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研究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二、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使用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它是指人民法院载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务,或者预
    2023-06-06
    417人看过
  • 浅论行政诉讼性质研究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性质诉讼程序监督行政救济权利[论文摘要]:行政诉讼性质是指行政诉讼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制度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属性,它通过行政诉讼现象表现出来,具有稳定性、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征。行政诉讼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行政诉讼是运用司法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相对人权利提供的救济制度。一、行政诉讼性质概述(一)行政诉讼性质界定性质即“事物的特性和本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事物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一件事物或者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指它的那样一些性质,这些性质一经变化就不能不丧失事物自身的同一性。从性质概念在哲学意义上的内涵可知,行政诉讼的性质
    2023-05-22
    253人看过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正文】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09-2013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职权配置确定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即是优化职权配置的内容之一。因此,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对于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但如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的审理规范,则需要结合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认真加以研究和讨论。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存在的缺陷(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运行情况《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合议制。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均以合议制形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年来(1989-2008),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
    2023-06-06
    245人看过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比较研究
    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主体、适用的阶段以及适用的程序。行政法属于实体法,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适用于事后救济程序。因此,两者适用的主体、适用的阶段以及适用的程序存在差异。1.行政法属于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则属于一种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区 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而行政诉讼法
    2023-09-01
    460人看过
  • 环境侵权集团诉讼问题的研究
    环境本身是开放的,污染了河流源头就可能对整个河流沿岸的住家造成影响,受到损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广泛的人群;工厂制造产品卖给消费者,范围也是不特定而广泛的,这决定了如果按一般的诉讼模式,一对一的进行诉讼,可能会造成重复判决或判决矛盾,且对司法机关造成庞大的压力和耗费司法成本,另外,在这样的纠纷之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往往存在差距,例如污染环境被告的一方一般是具有经济实力的工厂企业,而受害方一般仅仅是普通的居民,一般情况下,一个势单力薄的普通百姓很难对抗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被害人无法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请求的赔偿金。所以,在环境诉讼中,若要使受害者利益保护成为可能,就必须团结起来,使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势力均衡,同时,采用非单独诉讼的方式也可以减轻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中国现存有共同诉讼制度,其实质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统一诉讼过程,法院对几个当事人主体的
    2023-06-11
    106人看过
  • 侵权诉讼中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的解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试论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难题。针对个体的环境侵权,可以从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来规范。可以说,法律在制度上设置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存在欠缺。本文将着重对行政及行政诉讼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途径进行研究,冀望能有利于司法实践。一、行政及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
    2023-07-12
    100人看过
  • 论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基本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上欠完善,罚款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太宽,法律上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规定。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处罚种类。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制度,实现处罚公平。一、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原则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法》中对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设定原则的唯一规定。显然,《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公正、公开两个罚款处罚设定原则,在对罚款处罚立法原则的规定上有所欠缺。而且,根据该规定,公正和公开既是设定罚款处罚的原则,也是实施罚款处罚的原则。也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以事实
    2023-04-24
    470人看过
  • 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
    2023-07-07
    276人看过
  • 拆迁补偿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拆迁安置补偿存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不是一年《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
    2023-07-15
    436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研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八种,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这些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2022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
    2023-06-30
    267人看过
  • 研究行政诉讼的特殊之处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环境行政诉讼特点是什么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
    2023-07-02
    147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司法审查,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我国是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是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绝对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于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于行政规章参照使用,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化性文件相抵触时,可以选择适用最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这说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审查权,但却不能予以撤销或宣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无效。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设计的初步设想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上的用语,而是行政法学界的理论用语,是相对于具
    2023-07-05
    108人看过
  • 研究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的原因
    [1]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各种监督制度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著名行政法学者姜*安这样描述过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他说,人类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在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而行政复议则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制度架构,是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或者可以说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构成要件,它本身又是由一系列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制度构成的,如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制度、政府行为公开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等。这些制度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形成市场经济运作的软环境。就行政复议而言,它为市场主体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机制,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机制,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行政秩序保障。有了这些途径、机制、保
    2023-06-13
    43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
    • 中的添附物问题研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研究所能否施工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公安部门的做法是违法的,不能干涉民事纠纷,可以投诉或起诉。
    • 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2
      乙方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内容格式根据甲方及其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要求的专用格式与内容撰写;在甲方未确定具体的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时,可由乙方根据项目特性、行业性质及潜在投资合作或融资贷款方的要求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的内容。 ?
    • 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的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9
      长期以来,困扰证券领域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本书从涉及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出发,就实体衔接、程序衔接、衔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并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衔接机制方案。本书的主要内容框架由导论和四大部分组成:导论、 第一编“规范分析”、 第二编“实证分析”、 第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