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00:49 305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本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禁止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0: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恢复原状相关文章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增值税消费税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长沙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长沙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建立“以票管税”征管机制,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预储是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向国税征收机关结报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下同)使用情况的同时,将已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按国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预储率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预储税款额存入税款预储帐户,并在纳税时进行税款结算的制度。第三条凡本市
    2023-06-07
    76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
    2023-04-22
    252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独生子女政策的通知
    长沙独生子女补贴实行国家统一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国家统筹规划生育补贴,统一国家计划生育支持和保障补贴标准;国家统一标准后,计划生育补贴将包括三个方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殊、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三个计划生育补贴。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70岁以上老人有什么补贴一、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老年人年满80周岁及80周岁以上的;(2)持有本县户口本或身份证的;(3)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申报程序: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通过村委会填报《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或长寿补助审批表》,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报县老龄委办公室。上一年申报,下一年就可以享受高龄补贴了。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五保供养,每月80元:(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
    2023-07-10
    65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市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市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对我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应数量的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剩余期限。二、全市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个体协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所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情况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并依法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文本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拟定并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二)保障公共客运服务
    2023-04-23
    209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文号:长政发〔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6-2执行日期:2007-6-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
    2023-04-22
    282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
    2023-05-05
    439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建立与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的划分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三)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在政府组织指导下,采取优惠扶助政策,扩大住房金融服务,降低住房价格,提高住房质量,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市人民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二、发展经
    2023-06-10
    78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2-06生效日期:1992-03-20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1991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1992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及县城、建制镇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应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
    2023-04-23
    104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长沙大道及两厢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管理的通告
    长沙大道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大道及两厢规划控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沙大道(北起二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南端,南至大托铺机场口)的路幅及两厢各15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规划控制用地,长沙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要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管理。二、从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控制范围内,需征用土地和建设的,必须先经长沙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方能办理有关征地和建设手续(包括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转让、出让、抵押、交易、析产、馈赠等)。三、大道及两厢控制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维持原貌,不得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办理迁入户口和分、立户口手续,否则拆迁时不得作为补偿和安置的理由和条件。四、大道控制范围内的区、乡(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2023-06-10
    377人看过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分工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通知
    长沙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处、公司、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于一九八六年十月联合发出《关于内部分工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通知》(试行),两年多来,由于分工明确,协同配合,认真贯彻和维护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较准确、及时地处理了大批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房地局的联席会议上,与会者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根据在试行中取得的经验,提出了修改意见,现通知如下:一、下列问题,均应由本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处理:1.社会主义改造中有遗留问题的房屋;2.属落实房屋政策的(华侨房产、错判没收房产等)问题;3.错发、漏发房地产权证,权证不明及更换产权有误的;4.房屋调拨、计换的;5.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有误的;6.直管公房
    2023-06-10
    66人看过
  • 长沙市政府热线电话号码
    长沙市政府热线电话是12345。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范围:1、受理市民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等问题的咨询、求助;2、受理市民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的咨询、求助;3、受理市民和社会各界关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受理市民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批评、投诉和举报。
    2023-03-23
    275人看过
  •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长沙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局、工商局、司法局,市房改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市规划局,内四区建委、郊区建委,长、望、浏、宁四县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公司),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市、区人民法院,各城建开发公司:国家建设部于1989年12月5日以第5号令发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并从1990年1月1日施行。现根据《规定》精神,制定了《长沙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由我局予以颁发实施。长沙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湘建房字第288号的补充意见,为加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并为不同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下称所有权人)所共有的房屋。其产权有单独所有和共同共有两部分。按设计分户门以内的房屋、
    2023-06-10
    451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保障石长铁路营运安全》的通知
    石长铁路是联结京广、枝柳两大铁路的1级路网干线。为保障石长铁路运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一、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及铁路防护林地以内放牧。铁路两侧500米以内不得敞放牲畜.二、禁止擅自在铁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规定,确保安全。无行为自控能力人员通过人行过道必须有人监护。三、禁止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四、禁止击打列车或偷盗、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它行车设施;禁止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聚众拦截列车,哄抢铁路运输物资。五、铁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要加强铁路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爱车护路意识,自觉保护铁路、列车。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沙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2023-06-08
    259人看过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2023-06-10
    22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在... 更多>

    #恢复原状
    相关咨询
    • 长沙市政府摆摊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9
      第一、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长沙各区县政府设立了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此区域内经营,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摆摊,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城管有权进行处罚等。 因此,你应当确定所在区域是否为临时设摊区域,如是,则有权拒绝缴纳任何费用。如不是,则仅有城管有权进行处罚,城管也无权收费,你有权拒绝缴纳费用。总之,你不应当缴纳费用,建议你与其他摊主联合起来向街道办、城管局反映此事,并
    • 在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有几个违章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07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沙长沙市交通违章怎么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8
      可以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交通违章,也可以在网上办理。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长沙市伤口复发政策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6
      长沙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第十六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全额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经费由县(市)、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对其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应予全额报销。 参照以上精神,应当给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