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联合检查及随船监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2:19 185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1号《关于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通知》精神,交通、公安、卫生、农牧渔业等部及海关总署对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外轮的联合检查、随船监护及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检查手续的地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长江外轮,在进入上海港港界前四小时,应用电讯方法将船上是否有染疫或染疫嫌疑情况电告所要到达港卫生检疫机关和港务监督。船上如无染疫可直接驶入南通或张家港接受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对来自疫区或有染疫、染疫嫌疑的船舶则要在上海港宝山锚地接受检疫和卫生处理后方可驶入目的港。

二、边防对进出长江的外轮实行随船监护,由南通或张家港边防检查站派两人随船执行,边防人员随长江引航员在上海港宝山锚地登上(离开)进(出)江外轮。遇有特殊情况,其他联检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员随船监督,但人数要严格控制。

三、对进出长江的外轮的检查,仍采取联合检查形式,进口外轮分别在南通港、张家港联检锚地进行;如果生产任务需要,进口外轮联检工作也可在码头进行,但联检手续未办妥前不准装卸货物,与联检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船、船员亦不得登陆,出口外轮可在码头或锚地办理。

另外,从国外港口、港澳地区直达南通港或张家港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地点原则上亦改在南通港或张家港。改变的具体时间,由上海、南通、张家港港务监督商其它联检部门做出安排,并通告有关单位和船舶。进出长江尚未对外轮开放港口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检查手续的地点仍在上海港。

四、对外轮进行联合检查时,南通、张家港外轮代理分公司应派员随同联检人员登轮协助船方办理有关联检业务。

五、南通、张家港港口水域界限、联检锚地的划定,由港务监督商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公布。

六、南通、张家港接送联检人员的水上交通工具,由两港港务监督予以安排。

七、船舶的联合检查工作按照一九七九年交通、外贸、公安、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执行。

八、长江区港务监督局及南通、张家港、上海港务监督与其它各联检单位和外轮代理公司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联系制度,组织好分段引航衔接和随船监护、联合检查等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涉外纪律教育,达到既有利管理又方便工作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2: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护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梧州、防城、北海、桂林、海口、厦门、福州动植物检疫局:现将《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注册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各局对其他局注册的船舶认可,不得重复注册。2.《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申报簿》由国家局委托广州局统一印制。请各局将所需数量告广州局。(联系人:吴飞辉联系电话:020-86663803)附件: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为便利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口岸,实行有效检疫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制度,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所在地或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检疫机关办理船舶检疫注册登记和年审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有外轮供应任务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今年9月份以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除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业务。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饮料及免税烟、酒等商品供应,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饮料和免税烟、酒的供应工作。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供应工作仍可由船公司自行解决。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7号文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
    2023-06-08
    196人看过
  •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对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注: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1]542号)将本通知中的一、二条规定废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港口的吞吐量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进出港集装箱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为进一步繁荣我国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一些收费项目实行优惠。现通知如下:一、各港口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10%的优惠。二、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四港对上年度承运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达到或超过本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15%的船公司,其本年
    2023-06-08
    26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对外国籍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务局。海事局、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近来,有些外国航运公司未经批准,经营我国沿海集装箱内支线运输。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到目前为止,我部从未批准过任何外国籍班轮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我部重申,任何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海上客货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港口不得为未经批准、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任何外国籍班轮船舶提供服务。各单位要对外国籍船舶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航运市场行为,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对未经我部批准经营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的外国籍船舶,我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依照《海上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023-06-08
    259人看过
  • 关于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舶港口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法(1992)465号《关于调整长江旅游船港口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长江干线国际旅客旅游船舶的经营性质和长江航运的现行体制,长江国际旅游船舶的港口费收仍保留八十年代初期港航一家时按包干收费的办法已完全没有必要。为此,特明确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按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但考虑船舶运距短,靠港多,其进出港口的船舶港务费各港只收一次。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起船舶发生的费用均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以前港航双方的包干协议及与本批复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06-08
    4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驻省各口岸检查检验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港澳航线船舶进出口岸管理1、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包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香港、澳门地区航线在广东省境内口岸从事粤、港、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船舶。2、重申凡航行港澳地区的小型货运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悬挂、显示海关和原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标志、灯号,以示与其他船舶相区别(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3
    2023-06-08
    457人看过
  •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国际海事组织第6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为
    2023-06-08
    265人看过
  •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三条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第四条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海关执行监管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免费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和交通工具的方便。第五条船舶进出口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各一份:(一)船舶报告书;(二)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三)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四)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可免交);(五)船舶航行签证簿
    2023-06-06
    101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交水发〔2005〕295号)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二、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交通部和我局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
    2023-06-08
    26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的通知
    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国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经营国际运输(与香港、澳门间运输,现在按国际运输对待)的船公司(单位)和船只,均须经交通部核准。考虑到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区)与港澳运输的特点,对该四省(区)参加港澳运输的千载重吨及以下小船和经营这些船只的船公司(单位),除中外合营的以外,由部授权各该省(区)交通厅代我部审批。这对加强管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起了有益的作用,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注意到目前与港澳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安全监督,提高运输安全保障,补充规定如下:一、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凡航行港澳的旅客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油船和其他危险品专用船只,均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认真按章审核报部审批。二、对各省(区)交通厅已批准的上述船只,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进行复查,并申请船检分局进行一次临时检验,并核发证书,凡
    2023-06-08
    65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强型有关通加舶来监的对型通问型关来署澳于关署管署船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0〕133号)广东分署、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重庆、海口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80号)精神,广州、深圳、拱北海关已分别在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恢复和设立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监管的中途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海关实施中途监管对维护小型船舶的正常航行,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和打击利用小型船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小型船舶采取更改船籍等手法逃避海关中途监管或不按规定到中途监管站办理有关手续,个别海
    2023-06-06
    368人看过
  • 转发“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现将国家港监局“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组织各船船员、大队、有关部门,学习《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和《船舶安全检查须知》,充分认识港监部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对于我局进一步做好船舶管理和安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紧落实。二、在学习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力量和所属船舶按照《暂行办法》和《检查须知》规定的检查项目及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首先做好我们的准备工作,于七月上旬前报局调查指挥司。三、尊重港监,欢迎检查指导。在检查时,各级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都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和登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凡影响安全航行的重大问题,要设法从速解决,如有的暂时条件还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尽快解决。受检后速将检查情况和问题的解决办法报局。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沿海
    2023-06-08
    11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交通厅(黑龙江发港航监督局)、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及各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筹备处):为加强管理,制止倒卖机动船舶的违法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机动船舶属重要生产资料,应对其加强管理。严禁倒卖新旧机动船舶牟利。违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二、出卖自有机动旧船,属交通部所属单位的报交通部批准,地方运输船舶报省交通厅批准;属其他单位的报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三、已经报废的机动及非机动船舶,不准自行买卖。国内所有报废的机动船只,属交通部系统的,按国家经委经交(1982)327号、经机字(1986)93号两文件规定办理,但不得自行销售,属其他单位的,按国家经委经机(1985)606号文件规定,“统一交由中国拆船总
    2023-06-08
    334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护
    词条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多>

    #监护
    相关咨询
    • 船舶在港口卸船发生意外对港口的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类也属于侵权的一种赔偿。。。应该为专属管辖的范畴。。。。赔偿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 港口抽检船舶怎么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30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
    • 张家港交通事故检查出案次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30
      不同情况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 船务公司长期使用派遣工进行国际远航合法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1
      您被派到船务从事国际远航,在法律上属于不受派遣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限制范围。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 船舶的港务费如何收取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船舶港务费:内贸船舶港务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被删除的原因,是交通部改变了收费规则调整的范围,即收费规则仅调整与港口经营人收取费用相关的内容,而船舶港务费则是由海事局负责收取。其法律根据是1990年1月1日实施的(90)交财字566号《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依据该规定,船舶港务费由海事局收取,其收费办法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各省市都有各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