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微信等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6 12:12:30 115 人看过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询问。

2、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3、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邮件如何存证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服务),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4、电子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在审判实践中,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5、支付宝

调查令申请

调查支付宝的信息律师必须凭《调查令》前往,在申请《调查令》时需写明一下信息。

(1)调查单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账户开户信息余额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

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qq聊天记录等等。

电子数据证据不仅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字产品发展的产物。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一类的证据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可采信认定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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