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三怀孕了,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三怀孕大多构成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重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会引发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应当放宽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除构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
(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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