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9:40:32 462 人看过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一、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什么是债务人监狱

债务人监狱是指负债人监狱是给无力偿还债务的人的监狱。负债人监狱是解决欠债的常见方法,透过少量的金钱,负债人便可取得一定程度的自由。

债务人负有展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展行时是否要求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性质决定。展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则必应具有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另外,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行债务。在给付为法律行为时,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

其法律义务有以下两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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