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时效期间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4:12:15 467 人看过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票据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效是怎样的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人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外,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023-06-14
    190人看过
  • 票据时效的行使
    票据时效
    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票据权利或票据上的诉讼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英美法对票据时效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大陆法系各国和日内瓦票据法对票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规定的期间,其中,有的采取均一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相一致;有的采取等差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有长短之别。一般说来,票据时效期间要比民法上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短得多,而且,票据时效只是消灭时效。支票的时效期间要比汇票、本票的时效期间短。票据时效可因特定事由而中断,时效中断仅对有中断事由者有效。
    2023-06-06
    200人看过
  • 票据时效的概念和目的是什么
    票据时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2023-06-06
    427人看过
  •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权利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是支票的,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承兑的规则有哪些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
    2023-04-17
    299人看过
  • 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是怎样的
    从广义上讲,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我国,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应收票据到期前,应将票据提交给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查询托收该款项。银行于到期日将款项计入公司帐户。公司收到银行回单后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财务费用「票据面值×票面得率×票据期限」2、票据到期拒付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而无法按期收回,则当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据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到期未收到款项时,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应收帐款贷:应收票据
    2023-05-04
    107人看过
  • 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是怎样的
    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实质上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否定,认为这样的规定违背了票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使票据法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此规定使票据抗辩的限制形同虚设。[12]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的规定并不是从实质上限制了票据抗辩,而只是为了使票据更具规范化,其明确地规定了票据抗辩的事由,防止了票据的滥用。[13]也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容易引起误解,让人们对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的限制产生怀疑,从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为了不产生异议,其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舍去较为合理。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民法的内容在票据法中的体现,系票据基础关系的规定。它是要提醒人们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原则。这一规定与票据抗辩的限制并没有冲突,而是使票据更具规范化,有利于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所以,笔者对有的学者建议在进行票据法修改时将第1款
    2023-05-31
    169人看过
  • 空白票据及票据制度是怎样的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对此,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也有明文规定。然而,经济实务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票据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因此,各国票据法和司法实践基于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原则上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归于无效的同时,规定或是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而形成空白票据制度。一、票据权利只能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并不是只能原始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权益可以通过原始取得,也可以通
    2023-06-27
    346人看过
  • 票据时效有何目的
    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P516)。这种法律上效果是指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其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P918)。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又称为诉讼时效(P308)。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注: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本文认为,保全票据
    2023-06-06
    403人看过
  • 票据的出票人资格是怎样的
    票据的出票人资格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一、本票是什么意思呢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按票面是否载明受款人姓名,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按票面有无到期日期可分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经承兑,出票人出票后即负付款责任。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
    2023-03-18
    123人看过
  • 在公告期间,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否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示期间,汇票权利的转让无效”。公示申请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销毁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
    2023-05-07
    207人看过
  • 转让的票据在公告期间有效吗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申请公示的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销毁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
    2023-05-07
    377人看过
  • 票据变造是怎样的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
    2023-06-14
    414人看过
  • 股票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一、证券和股票的区别主要在哪,股票如何买1、股票是证券的一种;2、证券是所有体现所有权或债权等权利关系的法律凭证。按照性质分,可以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所有权证券。按证券市场分,可以分为商品市场证券、货币市场证券、资本市场证券。比如,商品市场证券里就有商品的提货单等;货币市场证券里就有银行汇票、支票等;资本市场证券就有股票、债券、基金、国债等。简单的说,证券就是所有与钱和物能挂上关系的凭证,而股票只是其中的一种。股票购买流程:第一步,开户。投
    2023-03-01
    261人看过
  • 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票据时效和消灭时效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经过并不一定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而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对于票据时效,法院可以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而对于消灭时效,则需要义务方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或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法院不应中立。因此,票据时效可以排除于消灭时效。
    2024-01-05
    443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票据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 票据时效的定义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 票据保证的效力是怎样的,保证的票据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效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
    • 票据到期时间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4
      票据到期期限: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
    •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15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