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哪些问题,以确保自身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尽可能地抵扣掉呢?
身份的选择
到底哪些企业有空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身份呢?
一般来说,增值额较大的企业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而增值额较小的企业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但会计核算不健全,那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且要按照比小规模纳税人负担更重的方法计税。
所以,对于超标准的企业(除超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利益最大化,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在销售规模达到要求后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否则增值税税负会很重。我国增值税相关税法同时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年销售额未达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话也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是会计核算健全方面的规定。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会计核算健全要求比年销售规模要求更有决定意义。到底哪些企业有空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身份呢?表1是根据我国增值税政策中对纳税人身份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来的。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可以进行身份筹划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两种类型:一个是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另一个是超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增值税纳税人受限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性质,在身份方面的筹划空间并不大。还必须指出一点,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利益,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商业信誉等。
由于本文重点探讨固定资产购买环节的增值税筹划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方面的问题。所以下面的论述都建立在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之上。
销售方的选择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
多数情况下,考虑到价格水平、商品质量、商业信誉、售后服务等,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更划算一些。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持有相关抵扣凭证才可抵扣,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即如果企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话,则可以从销售方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专用发票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抵扣的最重要的凭证,凭证上会注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和税金。税金一般是按照17%或13%计算而来的。获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就可按照票上的税金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将造成企业只能拿到普通发票,那么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就无法抵扣。同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得来的。也就是说,在代开的情况下,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得来的金额。
所以,从以上分析可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相同,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更划算。若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不同,则要进行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商业信誉等。但若除了固定资产售价外其他都相同的条件下,该如何做出选择呢?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一定,则销项税额也一定,设为R,当期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其他进项税额也一定,设为I,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为B,则我们可以得到二者税负相同时的等式,即R-I-A×17%/(1+17%)=R-I-B×3%/(1+3%)。简化后,得到5A=B,即当A大于1/5×B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更划算,当A小于1/5×B时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更划算,当A等于1/5×B时,则无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增值税税负是相等的。
可这里的筹划仅仅考虑了增值税税负,没考虑其他税负水平。比如固定资产采购价格会影响到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而影响到未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即使是单讲税收筹划,我们也应综合考虑各种税种对公司利益的影响。所以,多数情况下,考虑到价格水平、商品质量、商业信誉、售后服务等,还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固定资产更划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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