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的人有: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一、什么情况下应该减少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局长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免予行政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2、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六个月内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被处罚过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其他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适用上述哪一个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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