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8:00:41 123 人看过

一、留置有哪些内容

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实际中有如下特点: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以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

二、留置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三)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五)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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